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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晶報訊(記者 陳荻 通訊員 何文艷)寶安一化工廠員工丁某為了貪圖方便,利用隱蔽的方式排九份民宿放生產廢水,將車間電鍍槽(化學鎳)倒槽產生的部分廢水利用軟管連接到車間外雨水溝排放至廠外。經檢測,車間外雨水溝排放廢水中的鎳和銅均超過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記者昨日從寶安區人民檢察院獲悉,丁某被該院以涉嫌污染環境罪提起公訴。據瞭解,該案是寶安首宗污染環境類的刑事案件,也是深圳檢察機關首次對該類案件提起公訴。
   2013年7月19日晚12點左右,丁某做完工作差不多要收工的時候,按平時的工作要求,每做滿五槽貨都要洗一下槽和軟管。當晚他清洗了槽和軟管,但槽和軟管內還有不少含有重金屬鎳的廢水,由於當時其沒找到清洗軟管的桶,就將軟管拉到車間外面的雨水溝內,然後另一端接上水管,用水將軟管內剩餘的廢水衝到外面的水溝內。這時,剛好碰到寶安區環境保護和水務局與深圳市人居委環境監察支隊聯合執法,丁某的行為被當場發現。經監測,車間外雨水溝排放廢水中pH值為4.33,總鎳的濃度為2000毫克/升,總銅的濃褐藻糖膠度為2.7毫克/升,均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達三倍以上。
   據瞭解,除了丁某外,寶安區人民檢察院還在10月辦理了第二宗涉嫌環境污染罪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李某於2012年11月份起在某電鍍加工廠工作,該加工住商廠沒有辦理工商經營執照和環保審批手續。自李某經營該加工廠後,每天直接排放未經處理的廢水約1立方米。2013年10月11日,深圳市寶安區環境保護和水務局松崗管理所現場檢查時發現,李某經營的無牌加工廠從事五金加工,設有鍍鋅工藝,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鍍鋅廢水未經處理直接外排。經寶安區環境監測站監測報告,外排廢水中總鋅的濃度為705毫克/升,超出規定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目前,李某因涉嫌污染環境罪被批捕。
   據瞭解,污染環境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對“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修訂後確定的罪名,環境污染入刑是我國對環境保護在法律層面上的重大舉措,充分表明國家對環境保護、遏制環境污染的高度重視。寶安區檢察院對兩宗涉嫌污染環境案的批捕、起訴,不僅對類似案件的處理有示範意義,更對社會群眾及相關環境從業者起到汽車借款警示教育作用。  (原標題:深圳首次對污染環境案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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